后第三人陆田将上述源代码赠与给原告P科技有限公司。
P公司认为,其已经受赠取得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则认为,客户端程序必须配合服务器端程序、用户界面、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一起才能运行,无法独立构成一个作品。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错,大概情况就是这样,证据链我传给你了。”
“这不用证据链,首先这赠予就不合法。”
“哦?怎么说。”
“游戏这玩意儿我知道,那是集合不同作品要素形成的作品。
所以涉案游戏包含的计算机软件中客户端程序的权属,并不等同于手机游戏整体的归属。
所以涉案游戏的客户端程序虽然属于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但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受到《合作合同》有关“不得出售或毁损”
的限制。
所以第三人向原告赠与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被告未追认且原告明知存在上述限制的情况下,无法受赠取得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
这P公司主观上并非善意,而且已经违反合同了。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客户端程序赠与协议前,知道第三人享有的客户端程序受到“不得出售或毁损”
的限制。
但原告并未进一步与被告沟通确认上述限制的范围,了解被告对第三人赠与客户端程序的意见,故原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非善意,无法受赠取得涉案游戏客户端程序的著作权。
单凭这一条就能驳回起诉。”
我几乎都要拍手叫好。
华盛顿往起坐了坐,翻出著作权法的发条分享给我看:“老公你看,虽然你家里是大陆法系,和我老家海洋法系的判例法有很大区别。
但这里的第十一条第三款法规是明明白白写着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但本案中,涉案游戏的客户端程序由第三人独立编写完成,并不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故不属于法人作品,他也没有著作权一说,更谈不上赠予。
这案子很简单啊,一点都不复杂。”
“但这个案子可是写进了法律教科书里的。”
“哦?这案子这么大开创性?”
“可不,你还引用过这个判例呢。”
“我?我什么时候引用…等下,老公。
你该不会说这个案子是…”
我含过她的耳垂轻轻地在嘴里咬着。
“就是你想的那样。”
“…”
“老婆,你还好吧。”
“我…老公你让我静一静…”
“我能理解,毕竟这对于你来说还是有点难以接受。
但是这的确是现实。”
“所以,所以老公你的意思是,我们这个世界的运行发展其实是你主世界的扭曲投射?我们的所作所为其实在你的世界里都发生过?”
“对,打个比方就像那些恐怖片里照镜子的主角一样,镜子里的人因为某些原因和现实世界产生了不同步。
那么平行空间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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