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博远眼珠子一转,争辩道,“原告律师主张水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的时候,并未详细向马小跳先生作出讲解,请问你方是否能够拿出证据?”
“既然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马小跳又足额支付了保费,那这份保险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现在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你方又以并未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内容,违规继续向我方索赔。”
“这一点,是否太过……太过苛刻?”
方博远纠结了一下,还是说出了这个词儿。
“苛刻?”
林河轻笑一声,“苛刻的是你们吧。”
“提供格式条款,又未向投保人作出详细说明,这跟霸王合同又有何异?”
“被告律师刚才向我方索要证据,这句话显然是有些脱离现实了。”
“刚才我已经说过了,马小跳当时为车辆购买保险时,水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手机上发送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洋洋洒洒近万字,而手机屏幕只有那么一点,试问一下,有谁能够有耐心逐字逐句的读下去?”
“因此,我方刚才提出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未向马小跳解释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是根据现实依据作出推断的。”
“在马小跳缴纳足额保费之后,保险公司这才出具纸质合同。”
“这其中,足足过了一星期的时间。”
“难道,这其中造成重大过错的不是你们?”
说完,林河再次向法官提供了两份证明,一份是马小跳的缴费记录,另一份则是保险合同的签收时间。
等晁成业等人看过两份证据后,林河这才道,“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水滴保险公司拒绝向我方赔付218000元的保额,这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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