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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第2页)

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

皝记室参军封裕谏曰:&ldo;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

由上可知,枣祗所说&ldo;分田之术&rdo;,即官府向屯田民授给一定数量的土地,所获谷物按规定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

这种分成制的租率,系沿用两汉以来地主豪家向农民出租土地的分成比例。

即《汉书》卷99《王莽传》所说:&ldo;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rdo;。

颜师占于此下注云:&ldo;谓贫民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收也&rdo;。

枣祗所执行的分田之术,也不过由官府代替富人向贫民榨取十分之五的租税而已。

东汉初,马援在苑川(今甘肃兰州市榆中东南)屯田,也采取与田户中分制,说明对分收获的农产品并非枣祗独创,乃系沿袭两汉惯例。

曹魏统治者采用这种剥削方法可使丰年多取,灾年少免,从而能够收到积谷供军的效果。

在常有战争时期,农民参加屯田,主要是求得能够安定生产的环境,以延续自身及家人的生命,因此纵然仅能享受自己劳动果实的一半,也只有硬着头皮,擦着浑身的汗水,聊以卒岁了。

曹魏并非在任何时间场合对屯田农民都用如此分成租率,据《晋书》卷26《食货志》载东晋初年后军将军应詹给晋元帝上表说:

军兴以来……下及工商流寓僮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

公私兼济,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所谓&ldo;一年中与百姓&rdo;,即农民开始从事屯田生产时期,统治者为了达到&ldo;仓盈庾溢&rdo;的目的,要让农民活下去,保持农民的劳动能力,所以只好暂时免收赋悦,实际也无多余的收获物可以榨取。

所谓&ldo;二年分税&rdo;,是说到了第二年,生产条件虽有所改善,但农民仍缺食短衣,只能收部分租税。

所谓&ldo;三年计赋税以使之&rdo;,指到了第三个年头,农民生活及生产条件基本有保障了,于是便征收全税,同时还给农民加上一定的劳役。

如魏高贵乡公曹髦正元二年(255年),魏与蜀军战于洮西,魏军中除正规军外,还有屯田民及少数民族加入战斗,结果,魏军吃了败仗,伤亡惨重,曹髦下诏说:

其令所在郡典农及安抚夷二护军各部大吏,慰恤其门户,无差赋役一年;其力战死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

以上除了说明屯田客遇有紧急情况需参加对敌战斗,还说明屯田农户平时有差役负担。

据《三国志》卷12《司马芝传》载大司农司马芝向明帝奏言: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

建安中,天下仓廩充实,百姓殷足。

自黄初以来,听诸典农治生,各为部下之计,诚非国家大体所宜也……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

治稟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今诸典农各言:&ldo;留者为行者宗(疑为&ldo;事&rdo;之误,观上面有农民之&ldo;事田&rdo;二字可知)田计,课其力,势不得不尔。

不有所废,则当素有余力&rdo;。

臣愚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于国计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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