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根据中国的材料,1965年3月,中国方面根据苏方提出的货单运送了150车皮以上的物资去越南;4-10月,苏方计划有40列车左右的军用物资过境。
5月26日,苏越双方又在莫斯科达成由苏联向越南提供一批补充物资的协议,要求中国转运。
从1965‐1968年,通过中国铁路转运的援越物资共179列火车5750个车皮。
中方认为,中国自始至终都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诺言,严格按照协议,全部、及时、安全地转运了苏联的援越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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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苏共中央于1965年7月初致函中共中央,指责中方没有及时转运苏给越的补充物资。
对此,中共中央7月14日复函苏共中央予以驳斥。
此后,苏联方面继续提出:中国当局违反毛泽东同志的保证,从苏方一开始向越南运送军用物资时起就制造困难。
在苏联和越南民主共和国之间达成了关于增加提供军事技术装备和加速运送这些装备的协议后,中国行政当局的代表阻挠运输苏给越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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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事实究竟如何?这其中的是是非非能否说清呢?
对于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援越物资过境问题的处理,中国历来的做法是在援助国提出申请之后,首先征求受援国越南的意见,然后协调好中越两国的运输计划,再同援助国达成相应的协议。
1965年8月26日,苏联方面向中国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关于1965-1967年补充供应越南的军事技术物资过境的申请。
中国方面依照惯例办理,通过中国驻越大使于9月2日通知越南外交部苏方申请之事,并在是月17日、27日和10月7日连续催请越方答复。
同时由中国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于9月18至10月18日接连5次向苏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代表和驻华武官说明情况,表示一俟得到越南的答复,即与苏方商谈签订协议之事。
但直至11月初,越方仍无回音。
中国于是将苏联的申请暂时搁置。
对于10月7日苏对外经委代理代表请中国对外经委尽快签协议的要求,中方回复说:在搞清苏联的这批军事技术物资&ldo;哪些是越南方面首先必需的,它希望在什么期限内收到,以及为了接受这些技术装备在技术上有哪些可能性&rdo;之前,中国方面将不接受苏联给越南的军用物资。
据此,中方向苏代表声明,拒绝让一系列载有苏军援物资的运输车辆从中国过境,其中涉及到10辆军机修理车以及40门高射炮的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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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时隔不久,中国方面对于特殊问题还是采取了通融的态度,在征得越方同意后于10月12日约见苏驻华武官,正式提出就上述修理车和高射炮两项物资的运输问题与苏方单独办理换文,以便尽早将其运往越南,而不必等待补充协议的签订。
随后,中方又多次催询,苏方却迟迟不复。
在中方人员质问其用意何在时,苏武官和代理代表也表示不理解莫斯科的意图。
10月21日,苏共中央致函中共中央,指责中国有意&ldo;拖延签订&rdo;协议,并拒绝接受转运上述物资。
对此,中共中央于11月5日复函澄清说,事实明摆着,这两项物资不能及时转运,责任完全在苏方。
进而回击苏联是&ldo;无事生非,蓄意诽谤&rdo;,存心颠倒黑白,目的在于制造口实,作反华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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