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在期限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关你三年五载,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按规定&ldo;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rdo;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ldo;双规&rdo;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握的,而没有硬性规定。
就我的经历而言,&ldo;双规&rdo;过程一手由检察机关主导,整体而言还算是相当文明的。
大部分人只看到&ldo;双规&rdo;的残酷性,其实&ldo;双规&rdo;制度也是保护干部的一项措施。
尽管大部分&ldo;双规&rdo;过程都有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参与,但至少表面上司法机关没有正式介入,而由纪检、监察部门主持,立案、撤案灵活,搞错了不会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被规对象可以官复原职(绝大多数情况下会调离原先关键岗位)。
事实上,确实有相当一批贪官,省部级以上只要涉案金额不超过10万元,省部级以下只要涉案金额不超过5万元,没有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往往都能得到内部宽大处理,从而避免了5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相反,领导干部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开除公职,且由于司法机关有冤假错案的追究制度,办案人员只有华山一条路,千方百计把犯罪嫌疑人定罪‐‐没事也要找出点事情来!
我自然同意特殊监区中这些同伙们的共同见解:&ldo;双规&rdo;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从法治精神和保护的角度,绝对是站不住脚的。
但面对这些不幸落入牢狱之灾的同伴们,我心里还有一个说不出口的看法: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ldo;双规&rdo;确实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大部分人认为&ldo;双规&rdo;制度违宪、违法,因为宪法规定:任何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非经司法机关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我觉得中国的法律本来就是共产党一家说了算,修改法律是分分秒秒可以完成的事,中央、国务院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大员们应该不会如此无知、无能,让&ldo;双规&rdo;明确违宪、违法的。
为此,我特意查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ldo;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rdo;我看到这个规定,立即觉得&ldo;双规&rdo;当然不是逮捕,只是有&ldo;法&rdo;可依,自然就不属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宪行为了。
&ldo;双规&rdo;当然是有法可依的。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ldo;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rdo;该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ldo;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rdo;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做了完全相同的规定。
1997年5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ldo;双规&rdo;制度做了明确规定。
因此,可以说,&ldo;双规&rdo;制度虽然不符合法治和保护的精神,但实际上并不违宪违法,这与下面要谈到的&ldo;劳教制度&rdo;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160、荒谬的劳教制度
在看守所,我曾经与多名劳教人员打交道。
本来市第一看守所主要关押大案、要案的犯罪嫌疑人,但因为凡是市局办理的案件,无论案子大小,抓进来的人一律关进第一看守所,所以就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抓进来的小偷、治安总队抓进来的吸毒人员,跟我们这些犯罪嫌疑人关在了一起。
他们一般进来一周左右就会收到劳教裁定书,然后等待一个月左右集中送往劳教场所。
一些小偷往往也是吸毒人员,其中一位多次被送劳教者,据说是劳教场所担心其不能劳动而费用巨大,所以不愿意接收,跟我在207监房呆了整整四个多月。
这些经常被劳教的小偷和吸毒人员,觉得自己十分冤枉,后悔当时口袋中没带钱就冲动下手,结果刚刚伸手一分钱没偷着就被抓,现在判了三年劳教。
我慢慢听明白了,这些小偷出门前,通常会在口袋里放上2000元钱,如果失手被抓,就说口袋里的钱是前面偷到手的,这样就够得上刑事立案标准,通常认罪态度好,会判6个月拘役。
如果口袋里没钱,一分钱没偷到手或者金额不足2000元,就不够刑事立案标准,就得吃三年劳教。
我听了只觉这个劳教制度真的十分荒唐。
到了特殊监区,一次集中学习、讨论时,我主动提起劳教制度,大家反响热烈,你一言、我一语异口同声地谴责劳教制度违宪、违法,觉得这个明显违法的制度既不取消,又不让其合法化,实在不可思议。
听了大家多次七嘴八舌的议论,我慢慢对劳教制度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近十年来,我经常关注有关劳教问题,对当年大家对劳教制度的声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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