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我这样过了一个半月的审限,法院还未确定开庭时间的绝无仅有。
由于法院开庭时间迟迟没有确定,监房里所有人开始对我的说法深信不疑‐‐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到的证据,足以推翻检方的全部指控,检察院陷入了十分被动的局面,但绝对不会轻易罢手认输。
随着天气一天天转凉,我原本乐观的心情也变得一天天阴沉起来。
想到对我这么单纯的指控,在我拿出那么清楚的证据之后,却迟迟无法获得释放,一种不祥之兆在心里慢慢的扩散开来。
2002年10月14日,伴随着下午5点下班时间的到来,终于熬过了法院延期一个月的最后审限,我既没有被释放,也没有接到法院开庭的通知。
毫无疑问,案子已经由检察院申请退回补充侦查。
这一晚,我度过了一个不眠之夜,各种可怕的念头轮番涌上心头。
我在胡思乱想的万分痛苦之中,又熬过了一个多月。
2002年11月21日下午四点钟左右,管教开门叫我:&ldo;1814,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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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开门之后,轻声对我说:&ldo;法院来人,送达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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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点头表示感谢,心中十分纳闷,没有开庭哪来的裁定书?法院既然已经做了裁定,为何却没有释放我?
很快到了提审室,法警递过一份刑事裁定书给我,然后让我在送达文书上签字。
我拿了这份《刑事裁定书》返回监房,反反复复看了无数遍,却无法从中读懂确切的法律含义,更无法看出自己何时能够获释。
现将这个刑事判定书原文照录如下(同样地为避免因&ldo;被对号入座&rdo;,进而自寻烦恼甚至&ldo;被跨省&rdo;,文中人名、地名等均有改动):
临江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临二中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程明达,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东南贸易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华贸东南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817号,暂住本市东川北路2101号105弄a座1706室。
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以贪污罪、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临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波、赵敬寿,临江市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程明达犯贪污罪,于二○○二年八月一日以(2001)临检二分诉二诉字第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以(2001)临检二分诉二撤诉第14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
审 判 员:曹振林
助理审判员:卜文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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