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事,我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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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他们做的时候跟你说过,是不是?&rdo;
&ldo;不是。
我是在今年5月中旬,你们传唤刘心宇、曹志雄、姚丽他们后才知道的。
4月30日,我到检察院主动找你们交换意见时还不知道有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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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你撒谎!
我给你看几份你自己的亲笔批示。
&rdo;庄卫东说。
同来的那位检察官走下审讯台,向我出示了四份材料。
一份是1998年6月23日刘心宇的报告。
报告中说,根据公司领导商定的意见,东南公司康达股票全部抛售后用于抵债,建议东南贸易集团全数将股票再买回来。
我在上面批示:&ldo;如抛售过程中股票价格下跌过多,可由东南贸易集团组织资金购买一些;如股价并未下跌甚至上涨则不必购回。
&rdo;一份是同一天,由刘心宇根据这个报告起糙、我签发的授权他具体执行股票买卖操作的《授权书》。
另外两份是1999年3月9日,刘心宇就临江东南贸易投资公司(华贸东南公司下属企业)与临江东南贸易实业公司(东南贸易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以康达股票抵债,给我和曹志雄写的报告,我在两份报告上批示&ldo;同意&rdo;。
我将这几份材料快速看了后,脑袋发胀,一时无法将其与康达股票流通股按法人股价格转让的非法交易联系起来,但我力求保持镇定。
白纸黑字自然是无法否认的,但是我的确从未授意将康达股份的流通股按协议转让,实际是这在技术上也是无法实现的。
庄卫东不给我喘气的机会,追问道:&ldo;怎么样,赖不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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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看来这里面有些问题,你得让我好好回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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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好,你想清楚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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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沉思起来,突然脑袋灵光一闪,所有的关键都通过时间关系串了起来‐‐流通股其实按集体讨论的决策,早在6月份已经全部抛售;刘心宇故意把抵债协议的日期倒签至当年5月25日,是为了掩盖1998年12月签订协议时,流通股实际上已经全部抛售的事实;至于1999年3月9日的两个报告中提到的去年初公司领导的决策,指的是1998年6月23日讨论将流通股全部抛售,所得资金用于抵债这回事。
这更有力地说明了我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问题出在刘心宇并未执行我的决定,而是私自搞了两个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的转让协议让曹志雄签署。
至于他为什么这么做,显然是他想得到超额部分20的提成奖励。
制订他的业绩考核方案时,我反复强调,他的前任张丽萍在中国华贸东南公司申购的新股形成的利润不能算成他的业绩。
张丽萍在东南贸易集团成立前就已辞职去了美国,刘心宇把康达流通股&ldo;协议&rdo;转移到东南贸易集团后,抛售股票所得利润自然成了他的业绩,由此可以拿到巨额奖励。
想明白了这一关键所在,我放下了心中仅有的一点包袱,对指控我的所谓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如何辩解有了明确的方向。
但鉴于此案的强大、复杂背景,以及办案人员先前不惜刑拘多名证人对我指控,又称有领导批示搞错了也不怕的种种不正常行为,表现出办案人员千方百计将我做死的强大而可怕的办案动机,我决定在侦查阶段不再重复先前明确、详尽的辩解,以免办案人员诱导负有直接责任的刘心宇、曹志雄他们,编造出对我十分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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