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o;不是。
股东会由股东组成。
我不是股东会代表,只代表董事会提出表决的议案。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我没有强迫董事表决赞同或反对。
&rdo;
&ldo;你是东南贸易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rdo;刘主任气恼地加大了声音。
&ldo;是。
&rdo;我仍然平静地回答。
&ldo;法定代表人对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应承担责任?&rdo;
&ldo;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上级审批程序,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rdo;我毫不退让地坚守自己的立场。
事实上,正是利用当时允许职工持股会租赁经营国企股权的这个政策,许多有远见的国企领导通过并不复杂的合法的股权运作,成功地将自己管理的国有企业一步步变成了知名的民营企业。
如果我当年没有那场牢狱之灾,东南贸易集团绝对不会落到后来关门破产的地步,很可能已经成为临江市一家知名的民营企业。
在现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在我看来,将社会资产交给善于经营的人做大做强,比最后关门破产对国家和社会有益得多。
这之中当然存在着极大的社会不公,但中国哪一项重大改革又是公平、公正的呢,改革开放几十年我们的基尼系数一直在不断攀升。
最新一期&ldo;暸望&rdo;周刊的一篇署名文章一针见血地指出,今天中国的财富要么掌握在官二代手中,要么掌握在官商勾结的特殊利益集团手中,剩下一部分掌握在依靠个人努力取得成功的私营企业家手中,这是中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推行经济改革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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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澄清侵占国有资产嫌疑
刘主任显然并没有被我说服,继续盘问:&ldo;你们职工持股会控制的什么信联公司,后来租赁经营了华贸东南公司在东南贸易集团的股权。
是不是?&rdo;
&ldo;是。
&rdo;我肯定地说。
&ldo;租赁费是如何约定的?&rdo;
&ldo;按净资产计算5的可分配利润,超过部分40归信联公司所有,同样在如果可分配利润不足5的,不足部分的40由信联公司弥补。
&rdo;我简单地归纳道。
&ldo;东南贸易集团是新成立的企业,没有任何包袱,你定的租赁费每年按5计算,这不是变相侵占国家利益吗?&rdo;刘主任对我的申辩不置可否,提出了租赁经营的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
&ldo;租赁费5不是我定的,是协议双方商定的。
这个合同还没有执行,你们认为不妥,可以作废嘛。
不过,站在公平的立场,现在有几家国有企业甚至有几家上市公司,按净资产计算的可分配利润比例持续十年超过了5!
经济周期性规律对企业盈利影响巨大,目前公司盈利较多只是暂时现象。
&rdo;我知道孙明海签下这个租赁合同后,认为自己吃了亏,这是内参举报的内容之一。
&ldo;合同已经存在,如何废除?企业可分配利润达不到5更是胡说,你们现在的利润不是达到20么?&rdo;刘主任道。
&ldo;这个合同即使继续执行,也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我们目前还没有做到可分配利润达到20。
可分配利润与公司净利润、利税总额是完全不同的财务概念。
&rdo;我针锋相对道。
&ldo;你以实际出资50万元,加上职工的300多万元,控制了一个注册资金3亿元的企业,这能说正常、合法,难道不是变相侵占国有资产?&rdo;
&ldo;租赁经营是出租方和承租方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风险和利益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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