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车的时候,我笑着对庄卫东说:&ldo;我知道你们已经准备好了刑拘证和逮捕证,何必要走&lso;双规&rso;这个过场呢。
&rdo;
&ldo;这不是我决定的。
&rdo;庄冷冷地说。
我按他们的要求坐到一辆民用牌照的车辆后座上,上车后发现左右各有一名陌生人把我夹在中间。
这一刻,我开始失去了人生自由。
作为一名厅局级大型国有企业的一把手,我对&ldo;双规&rdo;措施并不陌生。
我坐在车上,回忆起我前段时间从书本和文件上学到的有关&ldo;双规&rdo;的一些基本知识来。
&ldo;双规&rdo;又称&ldo;两规&rdo;、&ldo;两指&rdo;,是纪检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调查手段。
&ldo;两规&rdo;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中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ldo;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rdo;。
1993年,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调查组有权&ldo;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rdo;。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原《条例》废止。
《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有权&ldo;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rdo;。
这就是&ldo;双规&rdo;的由来和法律依据。
&ldo;双规&rdo;是组织内部限制个人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通常不超过3个月时间,有案可查的&ldo;双规&rdo;最长时间记录是一年零六个月。
&ldo;双规&rdo;适用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是使用&ldo;双规&rdo;的机关。
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ldo;双规&rdo;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现在多数地方把这个权力收到了厅局级。
二是&ldo;双规&rdo;适用的对象。
中纪委在不同时期做过内容不同的数次解释。
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但随着近年来&ldo;双规&rdo;的曝光率日益增多,中纪委对&ldo;双规&rdo;适用对象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于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ldo;双规&rdo;的党员必须符合立案标准。
&ldo;双规&rdo;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的至少一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ldo;双规&rdo;建议,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才能采取&ldo;双规&rdo;。
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ldo;双规&rdo;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
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
&ldo;双规&rdo;由承办案件的调查组负责执行,一般从办案的纪委机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来&ldo;陪护&rdo;被&ldo;规&rdo;人员。
名义上是照顾被规人员的饮食起居,实际上是看守被规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
&ldo;双规&rdo;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城市郊区,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备上述条件的居民家中。
根据中纪委的规定,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是严禁使用的。
采取&ldo;两规&rdo;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在我当年同样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ldo;两规&rdo;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
但事实上,许多检察机关出于慎重考虑,尤其是在其工作对象拒不认罪、对手头证据把握不准的情况下,&ldo;双规&rdo;是避免搞错案子、被内部追究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且常常由检察院主动向纪委机关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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