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倒签为1998年5月25日的协议,把可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故意含糊写成社会职工股,让人以为是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同一天制作的日期为1998年12月3日的第二份协议,则明确把所有康达股票都写成是法人股,当然可以按法人股的价格进行转让。
这样问题就来了‐‐每股股价15元左右的流通股,岂能按每股元净资产转让。
这不是低价折股又是什么?!
对面前这四份资料,我没有任何印象。
如果不是检察院查处,谁又能看出其中的猫腻?
其一,刘心宇的确跟我和曹志雄、姚丽都汇报过康达股份法人股转让抵债的事,但他却将可上市流通的康达股份内部职工股混入其中。
只要稍有一点证券常识的人,都知道流通股无法通过协议转让,只能通过股票市场公开交易,股价由市场决定。
我一直就知道只有法人股协议抵债的事,做梦也想不到还有流通股混在其中按协议转让。
技术上如何能实现这样的转让?
其二,刘心宇将一份可以乱真的含有流通股转让的非法协议,混入一个仅有法人股转让的合法协议中,让曹志雄糊里糊涂同时签署。
不说曹志雄对股票本来就一窍不通,就是懂行的领导,每天签署大量文件、凭据,除非特别细心很容易上当受骗。
其三,在1999年3月9日给我的两份报告中,特意写明去年初已经按公司领导决策达成了协议(此时这个倒签的协议根本就不存在),当时他还特意强调说这只不过是财务上例行公事地办一个手续,使我不假思索地在他的报告上大笔一挥&ldo;同意&rdo;。
如此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留下了我同意流通股协议转让的书面证据,真可算得机关算尽!
他这么做,无非是骗取公司的高额提成奖金而已,因为按公司与他签订的经营责任书,年利润超过15的部分,公司提取20作为其部门奖励,作为部门经理他个人可分得其中的70。
刘心宇按净资产价格计算所&ldo;转让&rdo;(实质是购入)股票的成本价,然后按股票市值计算浮利,本来两个公司是现金交易却造成股票交易的假象,若按20的比例提成可获得200多万元的提取奖励。
我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但我很清楚,我从未指使过将流通股按法人股价格转让,且稍有证券常识者,都了解流通股不可能按法人股价格、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技术上也确实做不到。
因此无论他们如果推卸责任,我不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况且华贸东南公司的确至今还欠着东南贸易集团1000多万元,虽有违规却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实际损失。
036、泄露天机与坐以待毙
我完全没有考虑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的人人自危、离心离德的可怕苗头,以及检察机关欲致我于死地的险恶局面,毫不犹豫地将其中的关键向曹志雄、钱文韬做了解说。
我记得当时钱文韬没有吭声;曹志雄则反复强调,他对股票一窍不通,只是听刘心宇说得有理,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字。
我相信曹志雄说的是真话,他是真的不懂证券常识。
否则,在后来他与刘心宇、姚丽等人在法庭上作证,按照公诉人的一步步提示把责任全部推给我时,谎言将编造得更加天衣无fèng,我将因&ldo;事实清楚、证据确凿&rdo;处以重刑。
更幸运的是,心里几乎藏不住任何秘密、一贯强势的我,在公司人心浮动,刘心宇公开放言对我不满的情况下,我居然克制住了让刘心宇、曹志雄、金伟良等人,将股票违规问题查个水落石出的冲动。
这或许是我性格中宽容和勇于承担责任的潜质,无意中救了我一条命。
因为那时任何多余的动作,只会教会他们更好地完善检察院对我的指控。
历经大难之后,我仍不相信&ldo;好人定有好报&rdo;这种唯心主义的东西。
但如果从唯物主义去理解,还真的无法做出更好的解释。
我从中吸取到的最大教训是,任何时候签字都必须十分小心翼翼。
以至于现在部下若是以事情紧急为由,要求我立马在一个文件上签字时,我会一本正经地说:无论事情多么紧急,我都必须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签字,否则我会一不小心被你们装进去了!
发现康达股票违规操作问题后,我立即找来公司法律顾问刘佩英律师请教。
刘律师分析说:&ldo;此事为检察院提供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的&lso;抓手&rso;。
在临江市领导看来,孙明海举报你趁华贸东南公司下放之机,大肆转移资产问题证据确凿,虽然金额远不如举报上说的那么多,但1000多万元也是一个不少的数目,何况还不知道是否只有这1000多万元。
这是重视地方利益的领导尤其不能容忍的,何况华贸东南公司在你把资产、业务剥离后,的确只剩下了一个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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